“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当事人却因自己囊中羞涩等原因而无法行使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权利,作为人权保障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平正义的属性使得法律援助制度应运而生。

法律援助制度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义”,通过无偿为当事人代理、辩护等方式参与案件进展,促进案件公正审理,确保法律正确实施,特别是在与公民生命和自由基本权利密切相关的刑事司法活动中,这一作用更为突出。

8月23日,孟州市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推进会在市司法局召开,会议由市委政法委副书记赵维章主持、焦作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缑清朝出席会议并做了主题培训。孟州市公检法司等政法单位及律师代表共70余人参加了此次会议。

赵维章副书记简要介绍了孟州市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现状及做好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随后,焦作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缑清朝解读了《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尤其是在扩大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覆盖面、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发挥法律援助在服务保障民生和人权司法保障中的重要作用。同时结合《刑诉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条例,联系司法实践,详细讲解了刑事法律援助通知和申请两类刑事案件各部门如何衔接,告知、引导和转交申请的时限等具体操作。

现状及意义

今年以来,孟州市法律援助中心认真落实中央两办、河南省两办文件精神和省市法律援助工作部署,在扩大法律援助宣传,民事、行政案件大幅增长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以建好驻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发挥值班律师工作职责为抓手,主动和公安看守所、法院协调沟通,实现了“法律援助进监区”和律师值班工作的规范化,在押人员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知晓率达到%。为进一步扩大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法律援助的覆盖面,提高刑事申请类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和质量,逐步建立健全办案机关的衔接配合机制、定期沟通机制,畅通刑事法律援助申请渠道,由司法局报请市委政法委组织召开了此次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推进会。

会议的召开使公检法等政法部门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及律师代表熟知了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操作流程及实际工作中遇到相关问题的解决办法,为切实履行好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法律援助告知、转交等职责,进一步推动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促进案件公正审理,确保法律正确实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起了积极作用。

孟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咨询)

附:刑事诉讼法律援助案件范围及其他要点

一、刑事诉讼法律援助案件范围

(一)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情形

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及近亲属可以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立案侦查时或审查起诉时犯罪嫌疑人年龄超过75周岁的;

2、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或作无罪辩解的;

3、犯罪嫌疑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

4、犯罪嫌疑人明确要求委托辩护人但又无经济来源或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无法联系其家属或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聘请律师费用的;

5、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6、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7、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二)审判阶段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情形

1、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3、扩大审判阶段法律援助范围。对我市在审判阶段未聘请律师的被告人,除本人明确拒绝之外,一律由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法院转交的被告人的《法律援助申请书》指派律师提供辩护,逐步落实刑事法律援助全覆盖。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代理申请法律援助时应提交下列材料:(1)《法律援助申请书》;(2)代理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3)《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4)办案机关的法律文书等。

二、法律援助的告知程序

(一)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范围,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同时发放《在押人员法律援助申请书》。

(二)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范围,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同时发放《在押人员法律援助申请书》。

(三)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符合第二条规定的法律援助案件范围,其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自决定再审之日起3日内履行相关告知职责,同时发放《在押人员法律援助申请书》。

(四)告知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告知的内容应当易于被告知人理解。口头告知的,应当制作笔录,由被告知人签名;书面告知的,应当将送达回执入卷。对于被告知人当场表达申请法律援助意愿的,应当记录在案。

(五)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告知其本人或近亲属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提出申请。

三、刑事法律援助的转交申请

(一)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24小时内将其申请转交或者告知法律援助机构(或通过驻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转交),并于3日内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协助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等相关材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无法通知的,应当在转交申请时一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

(二)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于7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制作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决定不予法律援助,制作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和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应当及时发送申请人,并函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四、通知辩护

(一)办案机关应当依法通知法律援助的情形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1、犯罪嫌疑人为未成年人的;2、犯罪嫌疑人为盲、聋、哑人的;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4、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5、强制医疗案件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代理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接受讯问时,其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到场。

(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知辩护的,应当将通知辩护公函和采取强制措施决定书、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副本或者复印件送交法律援助机构。

通知辩护公函应当载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姓名、涉嫌的罪名、羁押场所或者住所、通知辩护的理由、办案机关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

(三)对于应当通知辩护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查明拒绝的原因,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准许,同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五、维护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合法权益

(一)在案件侦查终结前,承办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其意见,并记录在案。承办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二)人民法院决定变更开庭时间的,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承办律师。承办律师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出庭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延期开庭。人民法院同意延期开庭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办律师。

(三)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案件,承办律师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不开庭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四)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依照诉讼法及律师法规定,司法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不得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不得侵害律师合法权利。

(五)公安机关在撤销案件或者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在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决定后,人民法院在终止审理或者作出裁决后,以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机关办理后,应当在5日内将相关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送达承办律师,或者书面告知承办律师。

(六)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应当载明作出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名称、承办律师姓名以及所属单位等情况。

(七)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一律免收承办律师复制案卷材料的费用。

六、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公检法司等办案单位在刑事诉讼各阶段做好衔接、配合,共同推进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促进案件公正审理,促进法律正确实施。

本期编辑:韩静娟(见习)来源:孟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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