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某自媒体披露:六安徽网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徽网公司”)以曝光单位、政府部门或个人负面信息为由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地方司法机关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涉嫌罪名分别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和寻衅滋事罪,司法机关对被告人数罪并罚,分别获刑十八年到六个月不等。在我国,自媒体数量众多,在本文看来,国家与社会需要讨论自媒体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法律责任。

六安某自媒体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法律责任

自媒体与行政许可

多数人可能认为,互联网自媒体注册需要行政许可,例如,《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自媒体作为新科技,或者新的生产力,国家需要扶持、鼓励其发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互联网自媒体进行分类管理,即,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例如,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互联网自媒体不仅关系到言论自由,而且还需与国际互联网“接轨”,自媒体实行备案制度与多数国家的实践不符。年12月,国家颁布了《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本规定中的“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便是互联网自媒体设立的根据;综合分析其内容,多数法律人能得出国家对互联网自媒体实行行业自律机制,对内容实行事后审查制度。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需要行政许可

行业自律与事后审查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五章专门规定了网络行业组织。其中,第二十七条规定,鼓励行业组织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制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建立内容审核标准细则,指导会员单位建立健全服务规范、依法提供网络信息内容服务、接受社会监督。多数人看到自媒体行业协会,有人不禁要问,自媒体网络行业组织指的是什么?

自媒体行业协会不需要注册成立,而是以自媒体加入具体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自发形成;自媒体内容生产者加入诸如今日头条、微博、百家号等平台,便以平台为协会形成了诸多网络行业组织,例如,自媒体内容生产者必须接受平台的扣分、禁言等规则。自媒体行业协会,是指以平台为主体设立的协会,平台需要取得行为许可。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的性质

出版物的发行,国家对其内容的审查方式分为事先审查、事后审查,以及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的规则。事先审查被称为行政许可制度,即,设立出版单位,需层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事后审查,是指出版物的发行,不需要审批,但出版物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公序良俗,发行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对出版物的发行既坚持事先审查,也实行事后审查;根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的规定,我国对互联网自媒体实行行业自律与事后审查制度;不少网络“大V”不仅接受平台的惩戒,还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例如,“辣笔小球”“罗某平”在网上侮辱诽谤英烈被追究刑事责任等。

类罪名与法定犯

类罪名,是某一类犯罪的总名称。类罪名规定在我国刑法分则中,类罪名是以犯罪的同类客体为标准进行概括的,共有十个类罪名;与类罪名相对应的是,类罪名之下,包括了具有该类性质的所有具体罪名。例如,侵犯财产罪为类罪名,侵犯财产罪下有15个具体罪名。

理解类罪名不仅有助于确认该类具体犯罪的性质,而且有利于理解该类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例如,单位实施盗电等行为究竟成立何罪?多数法律人理解成立盗窃罪;在本文看来,单位盗窃的类罪名为扰乱市场秩序罪,盗电行为成立合同诈骗罪。

一方面,盗窃、诈骗、抢夺等犯罪并不是对立关系,例如,年《刑法》将盗窃、诈骗、抢夺规定在第一百五十一条;区分罪与罪的概念仅是当代法学家的刑法理论。另一方面,将单位实施的盗电等行为认定为盗窃罪不仅与《刑法》总则规定不符,例如,总则规定,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该司法实践还放纵了犯罪,例如,单位犯合同诈骗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罪的规定处罚。

单位盗窃电力行为的性质

从刑法与社会伦理的关系上,可以将犯罪分为自然犯和法定犯。自然犯,也称为伦理犯,即,刑罚规范即使没有规定,也会受到社会伦理的非难,其中社会伦理是指普通人的生活领域规范,例如,故意杀人、盗窃等为生活领域的犯罪。

法定犯也称行政犯,对于行为的犯罪性质,只有根据行政、经济等法律规定才能加以确定并进行非难的情形,扰乱市场秩序罪为法定犯;问题是,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能否规定犯罪?根据《刑法》第三条的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在本文看来,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倘若没有上位法的规定不得规定犯罪。

自媒体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法律责任

《网络安全法》规范使用网络的行为,例如,本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从理论上分析,自媒体的内容违反本法规定,其性质上属于行政犯,例如,根据本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成立危害国家安全罪,问题是,自媒体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是否成立自然犯?

《网络安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自然段最后规定,……(不得利用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在本文看来,本法主要规范网络空间秩序,自媒体谋取不正当利益仅成立法定犯。法律人需要追问,本法为何强调“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还规定,……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本法倘若禁止真实信息自由流动不仅不利公民言论自由,还会使公众不了解真相;《网络安全法》仅规制自媒体“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在本文看来,自媒体传播真实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一般不能认定犯罪。

年修订的《出版管理条例》可以解释自媒体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法律责任。本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出版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不成立犯罪,在本文看来,自媒体谋取不正当利益同样也不构成犯罪;根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是,自媒体内容生产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当追究何种责任?

网络安全法禁止行为法定

一方面,《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的效力为行政规章,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仍是《网络安全法》;另一方面,《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禁止的行为法定,其中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追究刑事责任前提仅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就徽网公司以曝光负面信息为由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言,一方面,根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规定,徽网公司不需要获得行政许可;另一方面,没有编造、传播虚假信,根据《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徽网公司不可能成立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类罪。

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罪正是前述类罪下的具体罪名;法律人,特别是司法人员需要体系解释《刑法》,例如,我国并没有“新闻法”,新闻传播领域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应当是《网络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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