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工作规范、全面、细化的操作方法及其相应工作机制的建构,使“吴中模式”成为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制度完善改革实践的缩影和典型

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创造条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通过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行使职权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在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中,通过广告形式号召符合条件的公民积极参加选任,并推行“一村一陪审员”机制,直观地诠释了陪审制度“代表性”、“民主性”、“广泛性”的精髓

自2005年5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施行以来,经过全国各级法院的不断努力,人民陪审员队伍日益壮大,截至2011年12月,已达到8万余人,共参与全国法院审理案件400余万件孟州市天气,人民陪审员制度焕发出无限活力

为解决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等问题,201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着重对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的范围、审判过程中的职权和责任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下发《关于人民陪审员工作若干问题的答复》,对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确定、管理、考核等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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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参审范围 明确职权责任

为实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广泛性和群众性,201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扩大人民陪审员的数量规模,完善河南孟州市邮编人民陪审员队伍的整体结构,并健全人民陪审员退出、替换机制2011年8月,考虑到海事法院审判工作的专业性和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海事法院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意见(试行)》,就海事法院人民陪审员选任、使用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

推进情况

队伍日益壮大 保障依法履职

改革内容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制度,也是党的群众路线在人民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2008年12月发布的中央司法改革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在“三五改革纲要”中也提出要“扩大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范围和参与审判活动的范围,规范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活动”等,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施行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和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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