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中国古代地方城市形态研究中存在的问题 (一)史料还是方法 从踏入历史研究的第一天起,绝大部分研究者,或者通过前辈学者、导师,或者通过各种书籍,被一而再、再而三的告知,历史研究中史料的重要性。在实际的学习、研究过程中,除了不断掌握历史史实之外,学习和研究的重要内容就是对史料的甄别、考订以及搜集。 这种历史研究的训练,使得许多研究者认为历史研究的第一步以及最重要的步骤就是史料的处理,似乎将史料甄别、排列以及适当的分析以后,虽然不能说是完成了全部的研究过程,但大致可以认为完成了最重要的研究步骤。因此,在面对“历史研究中,何者更为重要?”这一问题的时候,大多数研究者都会脱口而出:“当然史料是第一位的!” 但实际上凡是从事过历史研究的人都会或多或少的意识到,史料不等于历史研究。史料是人记载下来的,不可避免地带有主观性和片面性,根本不存在纯粹“客观”的史料。甚至可以那么说,即使今后发明了时光机器,通过时光机器看到并转述的,也不是“客观”的历史。基于这一点,经常提到的“一分史料说一分话”,如果不附加任何条件,是不能成立的,甚至“十分史料,也不敢说一分话”。如何将史料变成历史研究?显然,需要在史料的基础上,通过各种逻辑分析、推理来进行。接下来自然而然的一个问题就是,历史研究中是史料重要,还是分析或者方法重要?这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先打一个比方:烹饪,是原料重要,还是厨艺重要?这似乎是一个简单到不需要太多思考的问题。显然,原料再好,没有厨艺,也是白搭。没有好原料,但厨艺精湛,也可能烹饪出可口的菜肴。换成历史研究,史料再正确、版本再好,不会分析,写出来的论文,最多只能算做史料的堆砌,并且甚至可能会引导出错误的结论。如果有良好的分析能力,史料即使存在一些问题,版本可能也不太好,某些字句存在一些脱漏,但也有可能写出独到的见解。我们经常仰慕一些前辈学者从平凡的史料中看出深层次问题的能力,其实就是这个道理。 曾听一些学者说,没有史料,或者史料不充分就不要进行研究。但史料怎样才算充分?真正意义上的史料充分是完全不可能的事情。任何历史研究,即使是简单的考证,也是建立在推理和分析基础上的。一个问题能否进行研究,不仅要建立在史料基础上,更应该建立在能否构建起一套进行论证的逻辑体系基础之上。即使史料不充分,但通过旁证、类比、逻辑推理等非“史料”的方法来进行论证并得出逻辑合理的结论,这难道不是历史研究?相反,只是堆砌“充分”的史料,就能称为历史研究吗?这种重史料轻分析的倾向,甚至对中学的历史教育造成了不好的影响,高中课程中的历史,被很多学生认为是毫无乐趣、纯粹记忆的一门功课。对于以思辨为荣耀的历史学而言,这难道不是一件非常可悲的事情吗?正如后文所展示的,缺乏论证能力或是研究方法的错误,已经成为历史研究,起码是本文涉及到的城市形态研究中一个普遍性的问题,是阻碍研究进一步发展的最大障碍。当然,这并不要抹杀史料的价值,而是希望突出以往被忽视的“分析”或者“方法”在历史研究中的地位。 缺乏论证方面的训练,还带来另外一个问题,即现在的研究者缺乏足够的怀疑能力和创新精神。经常听一些学生说,没有问题可以写,或者说自己缺乏问题意识。问题意识由何而来,只翻阅史料肯定不会有什么问题意识,即使有问题,大概仅仅是考证就能解决的小问题。问题,要从前辈学者那里来,读这些学者的论著,不仅要注意其中运用的史料以及观点,更为重要的是,要结合史料来分析作者的论述是否存在漏洞。如果发现了漏洞,问题不就来了。 在这里需要说明,怀疑、质疑其他学者的观点,完全不等同于人身攻击,这是一个最基本的道理,对前辈学者尊重和敬仰的应该是他们的学术贡献、学术道德和个人魅力,而不是学术观点。过于尊重学术观点,会阻碍学术的发展,这大概也是那些前辈学者所不愿意看到的。而且,要记住的是,任何论文、著作都会存在漏洞,尤其是创新性的论著,因此发表论文的同时,就要以真诚的态度面对和欢迎善意的批评,这不仅是自身进步,也是学术进步最重要的途径。 总体来看,学术研究的进步,除了发掘新史料之外,更多的应该是在认识到以往研究方法不足的基础上,提出新的研究方法。具体到中国古代城市形态的研究,当前研究之所以出现停滞不前的局面,主要原因并不是史料的问题(虽然对于史料的挖掘依然不够),而是研究方法上存在着很多显而易见的错误。下面对以往研究方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二)陷入死循环的三个研究层次 个案城市形态的研究,应是对个案城市形态的方方面面进行的分析,当然这只是理论假设,实际上是不可能和不现实的。当前个案城市研究在内容选择上,基本上受到城市形态综合研究或者“研究习惯”的制约,主要集中在城墙所界定的城市外部形态的变化、街道、商业、某些衙署等少量内容上。 虽然在研究内容的选择上存在局限是不可避免的,但在具体分析中,应从个案城市本身的实际情况出发,但当前研究中这方面也受到综合研究提出的观点的影响和制约,甚至在研究之前就已经以综合研究的成果作为个案城市研究的结论,丧失了应有的客观分析。这一点在上文已有所论及,下面再以诸祖煜《唐代扬州坊市制度及其嬗变》一文为例予以阐释。 作者在文章的第一部分论述了唐代扬州坊市的基本情况。在这一部分作者引用文献认为唐代扬州的市存在墙体,并通过考古资料推断扬州的坊和街道较为整齐,但没有涉及市场之外商业活动和坊墙有无的问题。在文章的第二部分,作者论述唐代开元、天宝之后,扬州的坊市制出现松动,在市场之外出现了商业活动,并通过一个考古资料证明当时已经沿街开门,同时认为当时扬州的夜禁也被突破,夜生活十分繁荣。文章最后一部分,作者认为扬州坊市制瓦解的主要原因是经济的发展,而且这些变革后来扩展到了整个中国。这篇文章的结构看似非常清晰,但作者的论证明显存在问题。 首先,作者在第二部分论述市场之外也出现商业活动时,其对比的是第一部分存在墙体的扬州的“市场”,这明显是两个不同的比较对象。因为,有墙体的市场并不代表市场之外没有商业活动。从这点可以看出,作者已经预设了一个前提,即唐代坊市制下,市场之外不能进行商业活动。而且,恰恰是在这一前提下,作者主观的将开元、天宝时期,市场之外的商业活动归结于是对坊市制的突破。 其次,作者在比较扬州前后期坊的时候,对比的也不是同样的内容,即前期是整齐划一的坊,中后期则是坊墙的打破。在这里作者又预设了一个前提即唐代地方城市中的坊与长安、洛阳一样建有坊墙。 最后,关于夜市,作者没有对唐代的夜禁制度作深入的分析,就盲目地认为坊市制下的夜禁就是禁止夜间城内的所有户外活动,因此一旦出现夜间活动就显示出夜禁的松弛。这里作者也预设了一个前提,即“夜禁就是禁止夜间在城内的所有户外活动”。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作者的分析逻辑:预设了唐代前期“坊市制”的三种特点,即商业活动只能集中在市场,地方城市中存在与都城一样的坊墙,夜间禁止城内任何户外活动。其中作者对夜禁的理解是错误的,其他两点则来源于以往“坊市制”的研究。此后,作者认为唐代开元、天宝年间扬州的商业活动、坊的变化以及夜间的活动是对坊市制的突破。考虑到作者在没有对唐前期扬州的坊市进行深入分析的情况下,就认定这些活动是对坊市制的突破,那么可以认为在作者心目中已经预设了一个结论,即坊市制在唐代前后期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最后,作者得出的结论就是扬州的坊市制在唐代中后期随着经济的发展而被突破了。通过这种分析,可以看出作者在研究之前就已经预设了唐代扬州坊市制的特点,以及这一制度在唐代中后期发生了变化,或者说作者在研究之前就已经有了结论。这种预设的结论,除了受到唐代长安、洛阳研究的影响之外,显然受到唐代城市形态和坊市制研究的影响,而忽略了客观的分析。 又如周长山认为汉代的地方城市“一般来说,普通县城的城郭周长为-米;郡治所在的县城规模要稍大一些,为-米”(53)。从周长山的附表来看,郡治城市的资料很少,且周长差异很大,河东郡治周长米,江夏郡治周长米,而乐浪郡治和王莽时期的西海郡治分别只有米和米,平均周长.25米,符合作者提出的“-米”的郡治城市不多。汉代县级城市的资料较多,平均周长为.,确实小于郡级城市的平均周长。但是一方面汉代郡城的资料太少,不具有代表性;另一方面,汉代县级城市城市规模平均差为.,说明汉代县级城市之间周长差异很大,数据离散度较大,如东平陵县(周长米)、栎阳县(米)、临汾县(米)、鲁县(米)、薛县(米)都大于江夏郡,同时也有12个县的周长小于米,符合作者所说的“普通县城的城郭周长为-米”的县级城市只有22例,在全部79座县级城市中比例并不大。因此作者所述的“一般而言,普通县城的城郭周长为-米,郡治所在的县治规模要稍大一些,为-米”并不成立。虽然,作者此后又强调“位于北方边地的新置县城,军事据点的特色极为突出,普通居民明显少于内地。城郭规模自然相对较小,周长少于米者并不罕见”(54)。但既然作者认为存在行政等级约束城市规模的制度,那么就不应该出现这种脱离制度的情况,而且从上述数据来看,汉代的城市规模与城市等级之间似乎并无很强的联系。作者在论述之前,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已有观点的影响,认为中国古代城市的城市规模影响了城市的行政等级,而忽视了对数据的客观分析。类型、区域以及断代城市形态的研究属于中间层次的研究,应以归纳个案研究的成果为基础进行分析,但当前的区域研究与个案研究相同,大都以综合研究提出的观点为依据,而不是进行客观的分析,因此当前的区域研究注定不可能提出新的观点,基本上只是对综合研究的“注释”。 如吴晓亮《洱海区域古代城市体系研究》在书中作为依据的两个观点,即“随着郡县制的确立,后代城池建造虽然仍有等级差别,但所依据的不再是宗法关系而是国家政权之下的行政层级的高低了”(第页),“早在唐代后期至北宋年间,中国城市发展就开始突破城墙的局限”(第页),显然来源于以往中国古代城市形态的综合研究,但这两个观点在学术史上从来没有进行过认真的讨论,只是所谓的感性认识而已。这是区域研究受制于综合研究的典型例子。 即使在大量个案基础上提出了“新”的观点,但由于缺乏相关的综合研究作为比较对象,因此这种“新”观点的适用范围、学术意义等都难以确定。如刘景纯《清代黄土高原地区城镇地理研究》一书,在分析城镇内部空间结构的时候,对黄土高原地区城镇内部的衙署、庙学、祠祀、坛庙的分布进行了分析,但通过这些分析,并不能了解黄土高原城市中这些要素与全国其他地区相比有哪些特点,以及在清代城市中是否具有独特性。此外,作者还详细分析了这一地区城市城门与主干街道的情况和特点,但是作者所提出的这些特点,在中国古代城市发展史上处于什么地位,或者与全国城市的普遍情况相比这些特点是否成为特点?作者总结的“府州县署多不置于城内几何中心位置”“文化教育中心的位置特征”、“几个基本宗教祭祀场所的空间位置特征”等虽然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但这些特征是这一地区特有的特征,还是全国的普遍现象,这些问题都无法回答。 同时有些城市形态的构成要素,在综合研究和个案研究中被忽略,或者缺乏注意,因此在第二层次的研究中提出的一些新观点可能是错误的,如程存洁在《唐代城市史研究初篇》中对子城的认识。 而最高层次的中国古代城市形态的综合研究,显然不可能对所有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只能在第一层次和第二层次研究的基础上,归纳出对中国古代城市形态的认识。但正如上文所述,现在无论是个案研究还是类型、区域、断代研究,都过多的受制于已经提出的中国古代地方城市形态的综合认识,缺乏对相关问题的真正的细致分析,因此综合研究也难有所创新。 总体来看,当前中国古代地方城市形态的研究在整体上形成了一个死循环。即第一、第二层次的研究基本以综合研究为指导,提不出新的观点,由此最高层次的综合研究也难以归纳出新的认识,反过来这又局限了第一、第二层次的研究。因此,在最近十几年来,关于中国古代城市形态的论著数量急剧增加,但在综合研究中很难看到新颖的观点,在个案和类型、区域、断代研究中也难以发现新的切入点,大部分研究似乎都在遵循以往的观点和研究思路。 不仅如此,即使之前关于中国古代城市形态的一些综合性认识,由于研究方法的不足,其中很多也存在问题。同时第一层次和第二层次的研究不是以客观研究为出发点,而是以综合研究提出的观点为指导,因此又难以对综合研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疑义;由此,综合研究中存在的问题也难以得以修正。 正是上述整体研究方法上存在的问题,使得中国古代地方城市形态的研究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下面再对具体研究方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三)不完全归纳的局限 不完全归纳法是从几个(但不是全部)特殊情况作出一般性结论的归纳推理。不完全归纳法又叫做普通归纳法。但是,由于不完全归纳法是以有限数量的事实为基础而得出的一般性结论,因此结论有时可能并不正确。 由于不完全归纳存在这种明显的缺陷,因此在论证中,一定要注意结论的适用性,至少在提出观点时要保持一定的警惕。但在以往城市形态的研究中,很多是在少量个案的情况下,就轻易得出具有普遍性的概念,并且完全忽视了这种方法的局限。 最明显的就是中国古代城市形态的综合研究。当前对中国古代城市形态的综合研究,一般通过列举个案的方式进行分析。研究者为了使其结论具有普遍适用性,往往强调其所选择论述的个案城市具有“典型性”或者“重要性”。但这种研究方法存在以下四点不足。 第一,中国古代地方城市数量众多,根据周振鹤的统计,秦汉时期的郡县城市数量达到了千座,此后基本都保持在一千座以上(55),那么在没有进行充分分析的情况下,就认定其所列举的城市具有“典型性”显然过于唐突。 第二,研究中所列举的对象,从分布区域来看多集中于中国东部,西部地区的城市则较少。美国学者高蓓蓓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指出:“中国城市的模型也主要是从这些城市中抽象出来的,对西部城市则缺乏分析。”(56) 第三,当前研究著作中举例论证的个案一般都是经济发达,遗存资料较多的城市。这些城市之所以被学者所注意,往往是由于它们在发展过程中曾获得过某些得天独厚的优势,或者存在某些值得注意的特点,使它们凸显于其他城市之外。而正是如此,它们是否能代表众多“普通”城市,即它们是否具有“典型性”,也就不能不引起怀疑了。 第四,在本文开始所列举的那些与城市形态有关的问题都不甚清楚的情况下“典型性”的城市是难以选择出来的。 总体来看,例证法不适合中国古代城市的综合研究。但是,也可以认为综合性研究是建立在大量个案、类型、区域和断代研究之上的,而著作中所列举的个案仅是那些能代表主要观点的例证。这种解释似乎也有道理,但实际情况并不如此,很多关于中国古代城市形态方面的研究都没有进行过归纳研究或者足够样本的不完全归纳研究。 如关于城市规模的研究,很多学者都认为城市的行政等级决定了城市规模,或者城市规模与城市的行政等级存在密切联系。但是在相关研究中,一般只举出了少量例证,马正林关于秦汉之后的城市规模只举出了极少量的个案,如县级城市只有5例,有些甚至是极端的个案(佳县),这显然是没有说服力的不完全归纳(57)。 又如中国古代城市城门的方向,陈正祥认为“但也只有三个门的,在这样的场合,一般是北边不开城门”; “有不少的城,北边不开城门……在此一安排之下,城内北部地区的发展无疑会受到影响。中华民族的主要外患,长期以来来自北方,人民大众在心理上,随时要提防北方,最好是不开城门”(58)。但至今,这一问题并没有进行过建立于完全归纳或者大样本基础上的研究,陈正祥也只是举出了几个例子。这种不完全归纳,毫无说服力。本人对《古今图书集成》中的资料进行检索,在座有城门具体数量和方位记载的城市中,没有南门的36座,没有北门的座,没有西门的78座,没有东门的53座,显然没有北门的城市数量较多。因此,虽然不如陈正祥所述的那样绝对,但是这种现象确实较为明显。陈正祥对倾向于不开北门的原因的推断,则是如下文所述,属于感性认识而不是实际论证。 当然,在中国古代城市形态研究中,特别是明清之前的研究中,基本上难以进行完全归纳,在这种情况下,结论的提出应建立在尽可能全面搜集资料的基础上,并注意结论的适用性,一旦出现不符合结论的例证,那么就需要对以往的结论进行修正。 在这里补充一点,我国历史研究中似乎存在一种潜移默化的习惯,即研究者希望自己提出的观点即使不是亘古不变的正确,起码也要在很长时间内是正确的。在这点上,我们需要向自然科学学习。自然科学理论的基本发展模式是:在大量现象的基础上进行归纳,提出假说,然后通过更多的现象或者试验加以证明。如果所有现象和试验都符合假说,那么这一假说在目前是正确的;如果存在不符合假说的现象和试验,那么就需要对假说进行修正。这种研究模式的根本信条就是:对理论假说的批判是学科发展的动力。这一点不仅仅适用于自然科学,也适用于社会科学。我们应当彻底转变思路,平和地看待自己提出的观点所受到的批评,并以此作为促进学术发展的动力。 (四)感性认识代替实际论证 这是比不完全归纳更为严重的错误,历史学的论证与自然科学类似,需要严谨的逻辑分析,而不能建立在感性认识之上。但是现在关于中国古代城市形态的很多重要认识都来源于感性认识,而不是严谨的考证。 比如,在中国古代城市的研究著作中大都假设城墙是中国古代城市的必要组成部分。如马正林认为“从以上事例可以说明,明清两代,城市向郊区扩展已成为必然之势,城墙已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已不再成为城市的主要标志,终于要与城市脱离关系”(59);又如刘石吉认为“各级行政中心,基本上都筑有城垣。一座没有城垣的‘城市’并不具备它做为地方统治中心的条件”(60);再如施坚雅总结的“中世纪城市革命”五个要素中的第四点,即“有的城市在迅速扩大,城外商业郊区蓬勃发展”(61),其实也默认城墙是这一时期城市的必要组成部分。但是,如果将以往关于这一问题的断代研究整理起来,就会发现城墙并不是中国古代城市的必要组成部分,只是至今没有学者对这一问题进行全面的整体研究。 再如,在中国古代城市研究中影响很大的“中世纪城市革命”,作为这一理论提出的基础,就是关于唐代坊市制的认识。其中关于“市”的认识,最早是加藤繁提出的:“这里说,商店只有设在市内,这是唐代的文献和在此之前的记录中都没有特别记载的事情。但从同业商店集合为行,行集合而为市的组织想来,又从古来关于买卖的记载大概都集合为市的情况看来,我认为不妨这样推定:自古以来,商店至少在原则上是要设在市内的,在唐代也是一样。”(62)从这段论述来看,加藤繁在缺乏文献支持的情况下进行了“推定”,而且加藤繁以及此后的学者也没有通过其他方式对这一命题真正进行过论证。然而这一没有进行过严谨论证的观点,在学界至今依然具有强大的影响力。 此外李孝聪在《历史城市地理》中提出了明代城市形态向礼制复归的观点,即“明代的城市制度要求府州县城十字街皆置鼓楼,尤其在隆庆、万历后很流行,有许多城市的鼓楼在这个时期被移建到十字街中心……在中国城市规划上是一个地标性的变化。明代还在地方城市内敕建许多国家祭祀的坛庙,如:城隍庙、社稷坛、厉坛、山川坛、风神庙、雷神庙,特别是在正北城墙上建真武庙、东南城角建魁星楼,将文庙、儒学安置在城市的东南部,都是从城市规划制度上要求向传统礼制复归的举动。如果城墙不方正,则难以体现这些意念”(第页)。但作者对述及的众多普遍性的认识,并没有建立在大量统计基础之上,而主要出于感性认识。 此外,上文提到的陈庆江著作中提出的中国古代城市注重规划的观点,也是出于感性认识,并不是经过认真研究后的结论。 (五)循环论证 所谓循环论证,即以结论为前提,然后用前提来论证结论,或者隐蔽一点的就是用结论来论证论据的合理性,然后将论据结合起来提出结论。这种论证方式在坊市制的研究中存在的较为明显,上文提到的诸祖煜《唐代扬州坊市制度及其嬗变》即是如此。 又如李孝聪《历史城市地理》,作者对唐代的坊市制提出了一些总体性的认识,认为唐代地方城市中的坊是方正的,并且城市等级与坊市的数目相对应,由此将地方城市形态约束为“近乎方形的轮廓”(第-页)。再看作者所列举的一些个案,如对扬州的叙述“经考古实测:罗城东西分为5坊,南北分作13坊,每坊长-米,宽约米,但是没有发现坊墙”(第页)。对扬州城中坊的数量的推测应来源于前人研究成果,但既然没有发现坊墙,那么仅仅依靠街道来划分里坊有何依据?在此仍依稀可感觉到,作者在研究中已经默认唐代地方城市中的坊应该是方正的。又如第页,莫州“东西宽米,南北纵长米,周长9里,约可划分为4或5个坊”,作者并没有交待划分里坊的根据,不过从上文的分析来看,这种划分应基于作者默认的唐代地方城市方正的里坊的观点。通过上述分析来看,作者首先提出唐代地方城市中坊的方正,城市等级与坊市的数目相对应,并且由此将地方城市的形态约束为“近乎方形的轮廓”;然后作者在没有明确证据的情况下,主观地以方正的坊来划分所列举的个案城市的内部空间,并以此作为唐代地方城市中存在方正的坊的依据。这种论述方式,显然是一种循环论证。 (六)混淆充分条件与必要条件 首先解释一下充分条件和必要条件: 当命题A→B为真时,A称为B的充分条件。 当命题A→B为真时,即是┐B→┐A,B称为A的必要条件。 当命题A→B和B→A都为真时,A是B的充分必要条件,同时,B也是A的充分必要条件。 上述是比较简单的概念,简单来说,有A就有B,就是充分条件;有B,可能有A,就是必要条件。但在中国古代城市研究中,经常将二者混淆,或者不加以说明,由此造成了对某些问题认识上的混乱。 如子城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大量出现于地方城市中已经得到学界的共识,关于子城普及的原因,刘淑芬和朱大渭都认为这种城内之城的出现是基于军事防御的需要。但是,两位作者对于这一点并没有进行太多论述,因此这一结论带有一定想当然的成份,不过不可否认这一猜想确实有一定的道理。但如果仅仅以军事防御的需要来解释显然并不全面,因为自古至今,王朝在交替时期总是战乱不断,但无论是汉代以前,还是元代之后,在战乱中都没有修筑子城,子城的产生其背后当有更为深刻的原因,因此即使这一观点正确,也只能作为子城产生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 再如,有关中国古代地方城市中街道布局的文献资料和考古资料极少,相关的研究并不是很多,基本都认为受到唐代坊市制的影响,唐代地方城市中的街道大都是十字街,并以十字街作为判断城址年代的依据。但是,即使这一观点正确,其论证的都是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即坊市制→十字街,但十字街并不能→坊市制。因为在中国古代十字街的产生还有别的原因,如明代的卫所等等,因此显然不能用十字街作为判断城址年代的依据。 又杭侃在其博士论文《中原北方地区宋元时期的地方城址》中提出“宋元城市较隋唐城市更多地考虑了军事与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中央对地方城市采用哪一种规划手法似乎没有硬性规定,故十字街和丁字街两种规划在不同行政建制等级下的城市中都可以采用”(第49页),并认为丁字街的出现,是出于军事防御的考虑。但仅用军事防御的需要来解释街道布局由十字街转化为丁字街,在逻辑上也存在问题,如在战乱频繁,城市防御也非常重要的魏晋南北朝时期,岂不也应该流行丁字街?即军事因素是丁字街产生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 (七)以都城的研究指导地方城市的研究 中国古代的都城与地方城市之间在城市形态上是否具有相似性,或者在多大程度上具有相似性,这是至今难以说明的问题。但在一些研究中,往往以都城的研究来指导地方城市的研究。 如现在普遍接受的,唐代地方城市中存在规整的坊的观点,主要来源于对隋唐长安、洛阳的研究。隋唐长安城和洛阳城都是新建的,可以不受原有城市的影响,将坊设计成非常规范的模式。但唐代的地方城市,有些是在前代城市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有些是自发形成的,在这种情况下,并不一定能形成与都城一样整齐划一的坊。 此外,在很多综合研究中,城市形态演变的分期基本上以都城为划分标准,比较典型的是曹洪涛《中国古代城市的发展》和贺业钜《中国古代城市规划史》。 这种研究思路基本上忽略了地方城市发展的自身的特色,也局限了对地方城市的研究。斯波义信非常准确地指出了这种研究方法带来的问题:“在中国城市史研究方面,通常认为:用长安、洛阳、北京之类模式足以千篇一律地概括中国城市的全部,这种观念堪称根深蒂固,因此难以有普遍意义上的真正的城市论,或城市形态论、城市生态论方面的科学研究;在城市整体性研究中,也无法就其普遍性和特殊性进行相对辨析、类比的比较研究。这种研究之所以难以展开,很大程度上是受上述第一印象的影响和资料存在状况的制约。”(63) (八)研究内容的局限 在以往城市形态的研究中,无论是综合性研究,还是区域、个案的研究,对城市形态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城市外部形态、街道、城墙、城市规模上。诚然,上述内容是城市形态的重要组成要素,但是城市中的其他要素,如衙署、庙学、祠祀、市场等不是被完全忽略,就是仅偶尔提及,这大大局限了我们对中国古代城市的认识。如果这些最为基本的问题都没有进行过一定程度的研究,那么如何产生对中国古代城市形态整体上的正确认识呢? (九)统计方法的误用 这方面最为典型的例子就是对“平均数”的误用。由于平均数并不能反映一组数字的离散情况,因此在统计学中较少使用平均数来进行分析。举一个简单的例子,99和1的平均数是50,51和49的平均数也是50,虽然平均数相同,但是两组数据代表的实际情况差异很大。具体到城市研究中,以往对城市规模的研究之所以出现偏差,在很大程度上就与平均数的使用有关。如斯波义信《宋代江南经济史研究》对宋代城市的行政等级与城市周长进行了分析(第页),在文中斯波义信使用平均数来表示不同行政等级城市的城市规模,其结论认为行政层级与城市规模存在密切的联系。但是,根据斯波义信提供的数据进行计算,宋代城市规模与城市行政等级二者之间的相关性仅为0.66,并不是很高。而且,更为有意思的是,就斯波义信划分的三个区域的城市行政等级与规模的相关性而言,华北为0.71,华中为0.68,华南为0.81(江西为0.73),显然华南和华北城市规模与城市行政等级的相关性要高于华中,或者说华南、华北不同行政等级城市之间城市规模的差异要大于华中地区。按照斯波义信的解释方式,那么华南、华北地区城市化的水平应该高于华中,这正好与他用平均数得出的结论相反。之所以出现这种错误,主要是因为斯波义信提供的数据中,同一行政等级城市的周长存在较大差异,如果用平均差来衡量的话(64),华北地区下位治所平均规模是4.1里,平均差为2.15;华中地区下位治所平均规模为3.7,平均差为2.95;华南地区下位治所平均规模为1.5,平均差为0.42。这再次说明了平均数的局限性。 在这里还需要对“数字描述”和“文字描述”作一个简要的说明。计量方法在当代地理学中早已广泛应用。虽然在中国古代史研究中曾经出现过应用计量方法的热潮,但当前已经不是研究的热点,而且很多研究者认为数字并不能用于描述具有自由意志的人的活动。其实数字和文字都是对事实的描述,只不过现在人为的割裂了这两种方法。在综合的整体研究中,由于研究的是整体特征,数字比文字往往能更准确的描述事实。因此,即使是为了更准确地进行描述,也必须要掌握一些基本的计量方法。 四 展望 通过上面的评述可以看出,虽然这几十年来关于中国古代地方城市形态的研究取得了大量具体的研究成果,但是由于在研究方法中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因此对于中国古代城市形态的研究在总体上并没有突破性的进展。今后中国古代城市形态的研究,如果希望取得突破,应从以下几点入手: 1.继续史料的挖掘和整理工作。虽然以往的研究注重史料的挖掘和整理,但与城市形态有关的基本资料,如浩如烟海的方志、碑刻资料,至今没有进行过太多真正的整理。虽然中国古代方志的编纂存在各种问题,有些学者认为其史料价值不如正史,但对于城市形态研究而言,方志资料是最为直接的史料,具有正史所不能替代的价值。由于绝大部分明清城市都有相关的方志存世,对方志资料的全面整理,将会为中国古代城市形态的综合研究奠定基础,由此得出的结论才更具有可信度。 2.加强逻辑学和分析能力的培养。这一点通过上文的分析已经毋庸置疑,我们之前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很多正是来源于逻辑训练的缺失和分析能力上的欠缺。 3.理顺三个层次研究之间的关系。就综合性研究而言,应当在全面搜集资料的基础上,用统计学的方法,从长时段归纳出城市形态各个构成要素的整体特征,并以此为基础总结出中国古代地方城市形态的发展脉络,以及不同时代的不同特征。而区域、断代和类型城市的研究,则应以综合研究为背景,客观的分析所研究区域、断代和类型城市的城市形态特征,其结论不仅是综合研究的细化,而且也可以修正综合研究的观点。在综合研究的背景之下的个案研究,一方面可以较为容易的挑选出能反映中国古代城市形态典型特征的个案城市进行研究,另一方面也可以寻找那些不符合典型城市形态特征的个案城市进行研究,以寻找这种特殊性所蕴涵的意义,甚至可以对综合性城市形态的认识提出新的挑战。 当然,上述仅仅是一种设想,但无论如何当前城市形态研究的现状和问题,已经促使我们必须在方法上有所创新。 注释: ①城市地理学中城市形态的定义分为狭义和广义。狭义的城市形态指的是城市实体所表现出来的具体的空间物质形态;广义的城市形态“不仅仅是城市各组成部分有形的表现,也不只是指城市用地在空间上呈现的几何形状,而是一种复杂的经济、文化现象和社会过程,是在特定的地理环境和一定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中,人类各种活动与自然因素相互作用的综合结果”(郑莘、林琳:《年以来国内城市形态研究述评》,《城市规划》年第7期)。较早将“城市形态”这一概念应用于中国古代城市研究的是章生道,他在《城治的形态与结构研究》(施坚雅G.WilliamSkinner主编,叶光庭译:《中华帝国晚期的城市》,北京,中华书局,年,第84页)中,将“城市形态”的概念应用于中国古代城市的研究。李孝聪在《唐宋运河城市城址选择与城市形态的研究》(《环境变迁研究》,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年,第页)中正式将“城市形态”纳入中国古代城市的研究当中,并指出在古代城市地理的研究中,除了应考虑地理因素之外,还应北京白癜风病医院哪个好最好的白癜风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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