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会现场 9月27日上午,河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受理的我省社会公益组织诉一养殖场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有关情况进行了发布。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宝通报了案件受理情况,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刘志强通报了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情况。该案是继“6·19非法转运汞触媒危险废物公益诉讼案”后,我省法院受理的第二起由本省社会公益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同时也是全省第一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环境公益诉讼案。新闻发布会由河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副主任贾硕主持。 新闻发布会由河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副主任贾硕主持 据通报,9月19日,河南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以下简称社会责任中心)作为原告,以洛阳市吉利区辉鹏养殖专业合作社、关同高、河南省国有孟州林场为被告,向洛阳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 排污水源地取样 原告社会责任中心诉称,自年起,关同高在孟州林场东南部建养殖场从事畜禽养殖活动至今。该养殖场未依法制作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未配置污染治理设施,养殖废水一部分经两个水泥沉淀池简单沉淀后经二道河进入黄河,另一部分废水直接排入无防渗措施的渗坑,养殖粪便露天堆放在围墙外无任何防渗措施的渗坑,未采取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年7月10日及9月12日,环保部门两次向关同高养殖场下达了《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拆除影响饮用水源地的养殖建筑设施,消除污染,恢复地貌。但该养殖场至今仍然在从事养殖、排污活动。原告河南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实施排放污水、臭气、粪便,拆除养殖场所和设施,清理污染物和现场垃圾等。 立案同日,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支持起诉意见书》,对社会责任促进中心提起的该诉讼予以支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9月20日依法对三被告直接送达了起诉状、举证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同时依据法律规定向对被告具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河南省孟州市环保局、洛阳市吉利区环保分局进行了告知。同时,依据《环境公益诉讼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9月22日在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上将立案情况予以公告。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宝通报案件受理情况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宝表示,从公益诉讼的价值来看,其具有显著的预防性,同时兼具补救功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并不要求一定有损害事实发生,只要能根据有关情况合理判断出可能使社会公益受到侵害,即可提起诉讼,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态权益、生命健康不受违法行为的侵害。换句话讲,只要侵权人的行为对环境或生态具有潜在的重大风险,符合条件的公益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本案非常明显地体现了这一点。从本质上讲,这既是践行现代环境司法理念的必然要求,也是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和生命健康的现实需要。 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刘志强通报支持起诉情况 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刘志强表示,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只能由权益受到侵害的或者发生争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不需要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介入。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不能独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就需要有关组织给予协助和支持,运用社会力量,帮助单位或者个人实现诉讼权利。特别是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是社会环保公益组织,调查取证时可能会遇到阻力,面临证据难以获取、难以固定等困难,需要相关机关的介入和参与。根据《环境公益诉讼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检察机关、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本案中,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对社会责任中心的起诉进行支持,可以有效地发挥组织优势和专业优势,帮助社会责任中心进行调查取证,有利于其诉讼权利的行使及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 欢迎踊跃来稿投稿邮箱yfygwb .北京治白癜风哪个医院好白癜风不能吃什么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mengzhouzx.com/mzlt/4185.html |